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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服务目录
     作者:       时间: (2016-12-06)       来源:

附件2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

中介事项服务目录

(50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

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项

2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相关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项

3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申请人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市房管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4〕174号):“(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目录.... (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4项

4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市房管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4〕174号):“(一)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5项

5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权限内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8项

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市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一款:“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3项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4项

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6项

9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附件第29项将“河道采砂许可(除赣江、鄱阳湖外)”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市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5项

1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6项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子项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关于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5〕第39号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8项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子项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第四条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7项

14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市农粮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9项

15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市农粮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41项

16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市农粮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43项

17

肥料残留试验

 

 

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市农粮局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残留试验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45条

18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市农粮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46条

19

肥料田间试验

市农粮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47条

20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绘制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7条

21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5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70条

22

防雷产品测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9条

23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9条

24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8

2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审核转报

市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第12项:“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9

26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丁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丁级资质认定

市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第13项:“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9条

27

二级及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二级及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转报

市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第12项:“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1条

28

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许可认定

市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第12项:“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1条

2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核转报

市建设局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赣建字〔2010〕2号)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3

30

乙级及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乙级及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转报

市建设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0条

3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市建设局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赣建字〔2010〕2号)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3

32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市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2条

33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市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3条

3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8条

35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9条

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10条

3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对应国发〔2016〕11号第11条

38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2条

39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4条

4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0项

41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6项

4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14项

43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市文广新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

中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1条

4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48项

45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技术咨询能力审查评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第645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65号):“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52项

4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适用范围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赣环评字〔2011〕340号)第八条……(六)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文字版2份及电子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53项

4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并联审批子项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18条

48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市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6条

4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不含医疗机构)

市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具有资质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4条

5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1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具有资质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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